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知
烟政字〔2024〕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基层治理、源头治理优势,便于行政争议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有关行政复议管辖权事宜通知如下:
即日起,对烟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各区市人民政府管辖。提起行政复议的,向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区市人民政府提出。
在各区市设立派出机构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应派出机构,尽快梳理相关事项,做好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复议管辖权的修改工作。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各功能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仍由市政府管辖。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