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日期: 2023-09-13 15:29      来源: 市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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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号)精神,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进一步完善生育、养育、教育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2/10万、3.3‰和4.0‰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6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高效规范,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取消计划生育相关制约措施。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好政策衔接。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及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2.推进人口服务管理改革。加强基层抚幼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机构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认真实施山东省生育网上登记、异地通办相关规定。推进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市总工会配合)

3.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网络。加强人口监测信息化建设,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配合)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4.全力守护母婴生命健康安全。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到2025年,市县两级均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依托省“云上妇幼”信息化平台,夯实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妇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5.提升儿童健康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组建儿科医疗联合体,发挥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重点专科引领辐射作用。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到2025年均可提供儿科服务,到2035年均可提供儿科急诊服务。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

6.大力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体系,实现出生缺陷预防服务链条免费项目全覆盖。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健全完善筛查、诊断、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机制。(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配合)

7.强化生殖健康服务管理。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严格技术监管。加强生育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做好人工流产术后关爱。实施加速消除宫颈癌行动和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行动,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

(三)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8.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健全完善规划、财税、人才等支持政策,建立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每个托位建筑面积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房屋及设施;老城区和建成区婴幼儿服务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要求予以补齐完善。已备案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享受居民类价格。将托育相关专业列入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持证率。(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9.推进多元化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二孩、三孩保育费分档补助每人每月300元、4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按2:8比例承担。每年评选10家“示范性托育机构”,每个机构补助5万元。积极争创全国婴幼儿示范城市、省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市)。推进托育一体化建设,扩大家庭托育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职工、居民提供托育服务。发挥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基层医疗机构和托育联盟作用,提升家庭养育照护能力,支持隔代照料等照护模式。加强“向日葵亲子小屋”建设,加大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公益宣传与活动支持。(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

10.加强综合监管服务。落实提供托育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的主体责任,推进托育服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托育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

(四)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措施

11.优化生育支持政策。严格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日产假,配偶享受15日陪产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10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1500元,三孩3000元;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二孩、三孩住院分娩医疗费中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配合)

12.完善养育支持政策。及时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上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及时调换。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符合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生育二孩、三孩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符合租赁住房提取条件的生育二孩、三孩职工家庭租房提取额度年度最高2.4万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

13.加强教育资源支持。持续扩增学前教育公益普惠资源,提高优质幼儿园占比。依托学校教育资源,全面开展课后托管服务,积极推行菜单式服务和课程“超市”,打造素质教育“第二课堂”。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降低学生就学成本。落实困、孤、残儿童学前教育资助,鼓励各区市优先保障三孩入普惠性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配合)

14.保障女性公平就业合法权益。落实《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联合专项督查,依法保障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待遇。健全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女职工数量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实际需求。为因生育中断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女性再就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妇联配合)

(五)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15.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2022年11月1日后独生子女父母在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六十周岁以上的父母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天的护理假。(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配合)

16.建立完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力度,落实好节日走访慰问制度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简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险领补手续。健全完善计生特殊家庭心理援助机制,在区市、镇街建设“暖心家园”或“亲情会所”。计划生育人口关爱基金重点用于帮扶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市卫生健康委、市计划生育协会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人口工作情况。(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二)夯实基层基础。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公益活动。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和服务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等工作。强化服务队伍培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统筹解决村(社区)服务人员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总工会、团市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

(三)强化宣传引导。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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