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8XN/2023-07929 成文日期: 2023-09-01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社会建设

第1802144号: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3-09-01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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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新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体现了您对我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的关心,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全力做好有关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烟台市住建部门向上反映,争取上级出台能够快速有效解决开发公司(甲方)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问题的相关条例,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从根本上决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根据您的意见建议,市住建局已向省住建厅上报出台能够快速有效解决开发公司 ( 甲方 ) 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问题的相关条例。为保障广大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2022年11 月,省住建厅会同 8 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 ( 试行 )》,要求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目前,市住建局已将落实工程款支付单位纳入施工许可证承诺事项,对存在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被处罚;通过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等理由,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不能提供具体工程量、工程价款并说明理由等情形的建设单位,将按照所提供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视为虚假承诺,记为不良信用信息,3 年内新开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除满足第八条规定外,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 10%,办理施工许可时需提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证明等处理处罚。

二、建议烟台市财政、人社等部门探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确保发生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时能够紧急调用,保障民生同时,加强对欠薪企业的追责力度,尽可能回补周转金使用支出推进纠纷决绝进程。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联合市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等12 个单位于 2018 年1月联合印发烟人社规 [2018]2号《烟台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的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滞留我市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用于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办法》共 12 条,主要从资金筹集方式、动用条件、发放程序、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筹集方式应急周转金由市县 (市、区) 政府负责筹集,标准为市级不少于500 万元,县(市、区)级不少于 300 万元,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动用条件。共分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负责人 (法人) 逃匿,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是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应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第三发放程序。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 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资金。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原因造成垫付应急周转金无法全额收回的,各相关部门要将未收回的周转金,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核销。第四,法律责任。在应急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 (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 )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应急周转金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衷心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殷切期望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市住建局将虚心接受、认真改进。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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