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8XN/2023-07853 成文日期: 2023-08-07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财政经济

第1802013号:“关于规范物业费、取暖费收取面积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3-08-07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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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彩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物业费、取暖费收取面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费收取面积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第十三条规定: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二、我局规范物业费收取方面的主要做法

为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水平,202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我市首个物业管理纲领性文件《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政府令156号),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系统化创新,明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标准《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DB37/T1997.1-2011)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发改委牵头我局配合出台了《关于重新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2〕419号),明确了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我局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形成“按质论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物业服务市场价格机制,制定了《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烟建住房〔2022〕16号),明确了物业服务一级到六级“人员配置”“日常服务管理服务”两大方面内容。

下一步,我局将密切关注、实时跟踪上级部门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配合价格部门有序推进物业收费规范化脚步,真正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殷切期望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将虚心接受、认真改进。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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