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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3-0478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_能源,石油与天然气,国土资源_能源_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6-28 发布日期: 2023-06-28
发文机关: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5-07-31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能源消费 收储使用 统一登记号: YTCR-2022-0020005
标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能源消费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能源消费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3〕4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能源消费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能源消费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能源消费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高质量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00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能耗指标收储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2〕922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利用的实施意见》(烟政字〔2022〕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指标的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消费指标,是指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因所在区市能源消费空间或替代量不足导致项目无法落地,需有偿获得的能源消费量。

项目正式投产后,能源消费量不得超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设计值,实际能源消费量纳入所在区市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

第四条  能源消费指标收储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

第五条  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能源消费指标收储、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和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全市能源消费指标收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能源消费指标收储

第六条  收储范围和数量

1.发展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我市留成部分,50%纳入市级收储;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全部纳入市级收储;各区市留成部分和发展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结合本区域能耗双控任务推进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自愿用于市级有偿收储。

2.政策明令淘汰、改造或因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两高”行业项目腾出的能源消费指标,按照鲁政办字〔2022〕9号、鲁发改环资〔2022〕64号文件规定,市级留成部分全部无偿纳入市级收储。

3.各区市主动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跨区域转移、整合产能等途径腾出的“两高”行业项目能源消费指标,由市级审批替代方案或出具确认文件的项目,执行鲁政办字〔2022〕9号、鲁发改环资〔2022〕64号文件等规定后,余量部分有偿纳入市级收储;由区市审批替代方案或出具确认文件的项目,执行鲁政办字〔2022〕9号、鲁发改环资〔2022〕64号文件等规定后,区市在确保完成能耗双控任务、保障新上项目替代需求的基础上,腾出的部分自愿用于市级收储。

4.省分配我市“外电入鲁”可再生能源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全部纳入市级收储。

5.因区市、企业未完成工作任务等实施惩罚性扣减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无偿纳入市级收储。

6.根据省相关政策调整,其他适用于市级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

第七条  收储程序

对于收储相关区市指标数量在20万吨及以下的,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组织实施;对于收储相关区市指标数量在20万吨以上的,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政策明令淘汰、改造或因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两高”行业项目腾出指标收储流程。

1.调度摸底。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联合调度全市已纳入淘汰、改造或因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的“两高”行业项目,形成初步收储清单。

2.实地核查。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按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规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收储清单内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提出市级收储能源消费指标的项目名单和每个项目收储指标数量,经所在区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形成建议收储清单。

3.实施收储。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对建议收储清单进行审核后,向项目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发出收储能源消费指标函,明确纳入市级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涉及的收储项目和收储数量。区市对纳入市级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不可再重复使用。

(二)各区市主动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跨区域转移、整合产能等途径腾出的“两高”行业项目能源消费指标收储流程。

1.提出申请。由区市审批替代方案或出具确认文件的项目,由各区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结合能耗双控任务推进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自愿用于市级有偿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数量,并向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审批替代方案或出具确认文件的项目,区市无需提出申请,由市级直接负责实施收储。

2.实地核查。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所在区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出具核查报告,依规提出建议收储清单。

3.实施收储。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对核查报告、建议收储清单进行审核后,向项目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发出有偿收储能源消费指标函,对于各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与相关区市人民政府(管委)签订能源消费指标收储协议,明确纳入市级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涉及的收储项目、收储数量和收储价格。

4.资金拨付。根据收储协议,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发函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下达市级能源消费指标收储资金。

第三章  能源消费指标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使用市级收储能源消费指标的项目,能效水平应当达到国家、省和我市现行能效标准的先进水平,范围包括:

(一)省重点项目。

(二)市重点项目。

(三)关系全省、全市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

(四)其他项目。

第九条  使用方式

市级收储能源消费指标采取依申请使用方式,对于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市级能源消费指标收储的区市,优先支持其所属项目获得使用指标。

第十条  使用价格

1.实行基准价格制,参照国家、省交易价格和全市能源消费指标需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使用市级收储指标用于“两高”行业项目的,基准价格暂定为200元/吨标准煤;使用市级收储可再生能源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用于非“两高”项目能源消费需求的,基准价格暂定为50元/吨标准煤。

2.经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的优惠。

3.市级有偿收储的能源消费指标,依申请使用价格按照市级收储时价格执行,不执行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使用程序

1.提出申请。使用市级收储指标用于“两高”行业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报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使用市级收储可再生能源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的,由区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充分论证项目需求后,统一向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2.组织评审。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使用市级收储指标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对项目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否享受优惠价格等内容形成评审意见。

3.审核确定。使用市级收储能源消费指标20万吨标准煤及以下的,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使用市级收储能源消费指标2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经专家评审不符合使用条件或审核确定不予使用市级收储指标的项目,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给予书面回复。

4.资金结算。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核确定意见,凭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出具的《山东省电子非税收入缴款书》,将交易费用一次性上缴市级国库。

5.指标下达。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指标使用费用后,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能源消费指标使用计划。

第四章  收储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指标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能源消费指标收储和使用计划,按规定编制年度能源消费指标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收储资金主要用于能源消费指标的收储,余量部分用于支持能耗双控、节能降碳、高耗能行业改造升级和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等领域。

第十五条  建立收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规定

第十六条  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依法依规统筹推进能源消费指标交易工作;

(二)对能源消费指标收储交易工作适时开展评估;

(三)提出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七条  区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初审报告真实性负责;

(二)对依规参与能源消费指标市级收储的企业,承担主体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市级收储方案确定事项,依规及时关停相关耗能设施,并加强后续监管;

(三)对获得市级收储指标的企业加强监管,确保交易指标按照申请用途专项使用。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对核查报告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二)保守被评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转包、分包。

第十九条  参加市级能源消费指标交易的企业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提报的材料真实、准确;

(二)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能源消费指标;

(三)项目建设单位收到下达指标文件后,需严格按照承诺时间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获得市级收储能源消费指标的企业,若出现关停、倒闭、破产等情况,腾出的有偿获得指标,原则上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优先原价收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市级收储能源消费指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下达的使用指标:

(一)不配合第三方评审机构核查的;

(二)向第三方评审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依申请获得的能源消费指标未用于本项目、转让其他项目的,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逾期未开工的;

(四)单位产品能耗未达到国家、省能耗限额标准的,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Ⅳ类,或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能源消费数据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能源消费主管部门解除委托合同,并依照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给委托方或被核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的;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能源消费指标收储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能源消费指标收储、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以及市级收储、交易等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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