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952/2023-02738 成文日期: 2023-05-09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政治建设

第142117号:关于“允许我市公职律师参与办理公益法律援助案件”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3-05-09      来源: 市司法局

字号:

高秀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我市公职律师参与办理公益法律援助案件”的提案收悉,感谢对烟台市公职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目前公职律师工作整体情况

2017年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和《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正式受理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业务;2021年下半年省委依法治省办转发《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法办发〔2021〕9号)后,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司法局把公职律师工作开展列入重要工作中,第一时间向各区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市)委员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转发了鲁法办发〔2021〕9号文件(烟法办发〔2021〕23号),统筹部署开展工作;2022年以市委依法治市办的名义印发了《关于建立市级公职律师库搭建跨部门统筹使用平台机制的通知》(烟法办发〔2022〕15号),建立了公职律师库搭建跨部门统筹使用平台机制。

目前全市共有公职律师373人,677家党政机关、34家人民团体、86家事业单位完成公职律师单位网上备案工作。

二、公职律师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您的提案,我局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参与办理公益法律援助案件工作调研,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按照《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鲁司[2022]72号)文件要求,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按照《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有关法律事务,根据公职律师所在的单位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烟台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8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