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二)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证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照的;
(四)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不依法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五)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发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五)信访终结的;
(六)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提出的投诉和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有关机构应当依据《山东省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不得将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
(四)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调查处理部门应按规定向政府执法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归档备查。归档范围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