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952/2023-02737 成文日期: 2023-04-28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政治建设

第142360号:关于“僵尸车处理缺少执法依据需加强立法”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3-04-28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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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僵尸车处理缺少执法依据需加强立法” 的提案收悉,感谢对烟台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对您的答复如下:

一、对僵尸车处理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正如您所说,长期停放不挪窝的“僵尸车”,不仅占用了紧张的停车位,甚至还造成了安全隐患。尤其是很多老旧小区、社区,因为当初没有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车位越来越紧张。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僵尸车”的存在就极大地浪费了小区和社区的公共资源,也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多年存在的“僵尸车”问题,已经到了必须打破僵局,非解决不可的地步。有关执法部门、物业对小区内停放的“僵尸车”也无权处置,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些“僵尸车”即便是长期无人问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仍然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属于有主物。不管是物业管理单位还是社区、城管等部门,在处置“僵尸车”时都不能按照无主物的方式进行处置。

但是,外地也不无通过立法为“僵尸车”治理提供法律依据的先例。《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就规定了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30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放车辆超过30日影响其他业主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可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这是全国首部对“僵尸车”处置作出规定的地方法规,对我市开展此项立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我市停车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我市一直重视停车管理立法工作。2018年12月23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市政府规章《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但是由于政府规章立法权限所限,只是在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我市停车秩序做出了规定,未涉及“僵尸车”整治内容。今年,我们在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根据立法建议项目征集情况,将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列在《烟台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立法计划要求,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僵尸车”整治的立法调研工作,积极推动此项立法工作,为“僵尸车”整治提供法律依据。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立法工作的支持!

烟台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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