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抽查的情况说明如下:
2014年,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承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6月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实行监管。2018年,根据《关于印发烟台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30号)要求,“市政府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事项由各区(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故市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不实行监督检查,由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涉及到代理记账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由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烟台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