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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3-0983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重大建设项目
成文日期: 2023-12-28 发布日期: 2023-12-28
发文机关: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2025-12-31 有效
关键词: 烟台 绿色低碳 重点项目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烟台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烟台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发改重点〔2023〕394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烟台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烟台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和《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鲁发〔2022〕19号)落实,按照《烟台市深化新旧动能转化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烟发〔2022〕14号)要求,有效发挥我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经市发展改革委评估论证后纳入高质量项目库管理的各类投资项目。原市级重点项目调整为市高质量发展项目。

第三条  按照建设阶段划分,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准备项目是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储备和谋划项目。

第四条  按照所属领域划分,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四个类型:

(一)重点产业类。主要是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产业方向)、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轻工纺织、数字经济等。

(二)基础设施类。主要是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铁路、公路、现代化机场、水运、现代水网、城市轨道交通、现代物流、新型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设施等。

(三)社会民生类。主要是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包括市政公用设施、乡村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及修复、节能环保产业、教育、医养健康(社会事业方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四)平台支撑类。主要是促进科技创新、扩大开放、支撑产业发展的项目,包括创新平台、对外开放平台、产业园区、现代金融服务等。

第二章 项目谋划和申报

第五条  高质量发展项目谋划储备主要围绕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及全市重大发展规划,广泛对接相关产业发展方向、突破重点和项目布局,聚焦优势产业强链延链和本土扩张,紧盯央企强企项目合作与总部落户,引进发掘一批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性产业项目。同时,围绕“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的政策导向,统筹谋划布局未来五年到十年的全市基础设施“七网”、民生保障及城市更新等项目,打牢烟台发展基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形成高质量发展项目梯次推进、滚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一)围绕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和“9+N”制造业集聚培育工程,统筹谋划、优中选优,将产业带动力强、引领区域发展、各方关注度高的优质项目纳入到高质量发展项目盘子。按照“择优筛选、逐级构建”的原则,依次谋划形成全市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级高质量发展项目、市级高质量发展项目、省级高质量发展项目等各类盘子。

(二)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梳理汇总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申报名单并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提报至市发展改革委;铁路、高速公路等跨区域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申报名单并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提报至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项目信息,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开工时间以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复核,并会同有关市直部门和专业力量论证提出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以市发展改革委文件公布。

第六条  锚定“保三争二奔第一”目标,加强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对上汇报争取力度,确保省重大项目、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等在入选数量、投资额度方面走在全省前列。市高质量发展项目中拟申报省重大项目、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的,须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通知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统筹研判后提出全市项目名单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各区市争取省级项目情况,将作为季度考评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推进

第七条  市高质量发展项目每年度按照“9月组织申报,10月拉出单子,11月定下盘子,12月完成准备,次年1月启动建设”的工作时序,提速开展项目征地拆迁、手续办理等前期准备工作,以当年拿地、当年开工、当年建成、当年投产“四个当年”为目标,大力推行“拿地即开工”“竣工即验收”,确保重大项目“四证齐发”。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建立“四有”工作机制,确保每个项目有牵头领导、有责任单位、有作战图、有服务小组。

第八条  市高质量发展项目责任单位制定任务到月、责任到人的项目推进台账,逐个项目分解制定每月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按月梳理制定项目开复工和竣工时限清单,保障按时竣工投产。市直部门与各区市政府就高质量发展项目推进台账签订责任状,强化督导,倒逼推进。

第九条  实行“每月调度,每季评比,半年观摩,年终排名”的长效管理机制,每月调度通报全市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市县高质量发展项目等的开复工、建设进度情况;对各区市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每月进行统计通报;重大产业项目每月进展和要素解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滚动开展高质量发展项目集中开工、观摩评比等活动,每年一季度、三季度举行两次全市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二季度、四季度举行两次高质量发展集中观摩活动。

第十条  在全市筛选一批投资规模大、引领示范性强的高质量发展项目纳入全市挂图作战体系,依据项目推进台账实行“挂图作战”、“蓝黄红”管理等,按照“一切工作具体化、具体工作项目化、项目管理责任化、责任落实高效化”的要求,逐个项目制定“进度图”、“保障图”等具体推进方案,每月对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工作成效以“红旗”、“红牌”等形式进行激励约束。对制约项目按期推进的卡点堵点问题,逐项明确解决路径、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实行由红到蓝逆向推进,对未按期完成或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月对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及现场图片等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度、跟进服务,建立高质量发展项目常态化核查机制,聘请第三方造价评估机构采取抽查项目财务支出凭证、测算土建工程量投资、查验设备安装到位情况等方式,每月实地核实复查各区市上报的项目工程进度和投资额度,严防项目数据弄虚作假,并由统计部门做好相关纳统工作,实现“应统尽统”

第十二条  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其责任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书面说明,在核查确认后于中期调整窗口期调出。同时,对建设条件成熟、符合纳入标准的项目,按程序择优增补。高质量发展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边批边建”行为。

第四章 项目服务和保障

第十三条  树立“项目是资源配置唯一指标”导向,充分发挥要素保障创新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效能,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切实提高高质量发展项目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自然资源、发改、生态环境、金融等各级要素保障部门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在符合规划、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全面加大手续、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资源对高质量发展项目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第十四条  推动更多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盘子,争取国家、省相关土地指标保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依规优先保障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在国家明确每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允许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建设资金到位、拿地即开工的高质量发展项目预支土地指标。加强高质量发展项目用林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用林应保尽保,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及时保障。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能耗双控“1+4”工作体系,落实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并通过挖掘存量潜力、优化增量配置等腾出更多能耗要素空间,保障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在确保完成全市“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基础上,对新上项目实行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管理,优先保障达到标杆水平的“重中之重”项目能耗需求,依次支持省、市、县高质量发展项目能耗需求;低于基准水平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高质量发展项目,不支持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形成的市级留成能耗,用于支持列入省、市高质量发展项目的能耗需求,按照市级统筹能耗50%,区市自行平衡50%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保障机制,统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和建设项目总量指标保障,严格督促减排任务的分解落实,压减腾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使用。市级保障项目的污染物削减替代量统筹调剂额度最多可达所需替代量的50%,上一年度环境质量现状排名后三位或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市,一般不得申请从其他区市调剂建设项目污染物削减替代量。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质量发展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设备更新改造贴息贷款等。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举办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合作和项目推介活动,引导信贷资金优先支持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依规降低项目单位抵押物金额,简化贷款报批手续,在贷款金额和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金融部门适时对各商业银行在高质量发展项目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激励支持。

第十八条  对高质量发展项目高压用电需求,优化供电方案,实行就近就便接入电网,降低项目办电成本;对项目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低压用电需求,供电公司延伸投资界面至电能表,保证项目用电“零投资”;对项目基建临时用电,提供受电工程“预装式”租赁服务,降低企业办电一次性投资。根据项目用电情况,为其提供最优基本电费计费方案;对年用电量超过400万千瓦时的项目,为其提供参与市场化交易建议方案。

第十九条  优先保障高质量发展项目人才引进需求,对总投资50亿元以上已开工落地的“9+N”高端制造业项目,项目企业(数量20家左右)可获1张“烟台优才卡”配额,用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批量快速办理员工居住证等证件,并为高质量发展项目中外人员出境入境和在烟停留居留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条  助力高质量发展项目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涉及重大项目紧急运输的,点对点提供交通保障,确保重要设施设备安全畅通运输。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延长城市货车允许通行时间、放宽通行吨位限制、优化城市配送通行码管理,提升货运物流通行效率。对省市县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涉及的渣土运输车辆,可在白天特定时间段内,按照规定运输时间及路线,做好各项防护措施,由相关部门发放临时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高质量发展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对存在超时施工等情况的,如周边有市民居住,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先行改正,事后再依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疫情防控等方面慎重出台收缩性政策,确保对项目建设影响降至最低限度。对高质量发展项目企业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过度管控,不搞“一刀切”,不随意关停项目,确需关停的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第五章 项目激励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按照“突出增量,季度清零”的总体原则,对各区市实行高质量发展项目季度评比奖励,每季度结合增量增速等指标对评比前五名的区市进行100万-50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专项管理经费。奖励资金年底通过体制结算兑现。同时,常态化开展“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擂台赛”,在制造业、服务业、能源等领域分别选取体量大、示范引领性强、已落地实施的重大单体项目打擂评比,比赛结果实行内部通报和媒体发布相结合,在全市上下营造项目建设“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四条  统筹考虑区市项目基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研究制定“差异化、精准化、目标化”考核指标体系,科学设定反映区市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水平的考核参数,加大项目开工进度和投资强度的考核权重,做到日常调度督导与定期实地考核相结合,年终对项目土建工程、设备投资等方面进行考核认定,考核结果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体系。设立“重点项目谋划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项,每年度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评选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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