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76E/2023-08287 成文日期: 2023-12-06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烟人社监罚字[2023]8号)

日期:2023-12-14 14:50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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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泸州中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太伏镇太伏街村

因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烟人社监询字[2023]312号),要求你单位按照该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逾期你单位未按照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字[2023]309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接受询问亦未报送书面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人社监罚告字[2023]32号),对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同时告知你单位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8日到烟台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了陈述申辩,理由为: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是因为你单位当时未核算清楚工人工程量,没有编制出每月工人工资表,导致未及时接受询问;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是因当时总包单位未及时确定工程款的数额。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陈述申辩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之规定,你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工资表,故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同理,你单位以总包单位未及时确定工程款数额为由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接受询问并报送书面材料的陈述申辩理由亦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圆(¥150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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