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烟台闽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烟台市福山区凤凰山路五洲国际29栋105二楼
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烟人社监令字[2023]305号)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等为证。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1500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缴纳。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