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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简明问答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通知

日期:2023-11-17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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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要求,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四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第三条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规定。

三、单位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四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项第三条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规定。

四、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依申请缩短标准和流程?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被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由单位法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邮寄或向所属公积金中心柜台当面提交缩短公示期的书面申请,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缩短公示期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将依申请将相关处罚信息的公示期缩短,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体事实理由。

五、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何时会撤销?

对于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说明:上述“单位”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类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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