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MB2850551D/2019-29371 成文日期: 2019-12-30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局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3-10-26 14:38    来源: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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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名称:对不履行安置义务单位的处罚

二、服务类型:行政处罚

三、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四、处罚依据:【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号)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10 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五、处罚程序:1、对案件初审核查;2、符合条件后立案处理;3、依法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写调查报告、完成审核;4、进行告知,包括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5、存在问题的,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当场交付负责人;     6、处以罚款处罚的,由被处罚单位交至银行,上缴国库;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以处分文件或通报为准;7、结案归档。

六、承办机构: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

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服务电话:0535-608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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