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环境影响评价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清洁生产促进法
三、承办机构
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投诉电话:6920549
信函投诉: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5:00)
办公电话:6920549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