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3-00139 成文日期: 2023-01-09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环罚〔2022〕10号)

日期:2022-09-14 00:0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环罚〔2022〕10号

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61974021C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工业园北京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伟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环境监控信息》(2022-155、156、157)提供的重点排污单位日均值超标情况报告,2022年5月31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工业园北京路南的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2022年5月26日至28日1-2号窑炉脱硫塔直排口在线数据超标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5月26日SO2、5月27日NOx、SO2、颗粒物、5月28日NOx、SO2日均值超过《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玻璃类NOx 100mg/m3、SO2 50mg/m3、颗粒物10mg/m3排放限值。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2022年5月31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检查时现场生产情况;

2、2022年5月31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2022年6月1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烟环责〔2022〕10号)1份,证明执法机关已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4、2022年7月1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污染源非现场检查记录表》,证明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2022年5月31日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及授权委托人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等资格;

6、2022年5月31日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你公司NOx、SO2、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执行标准及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

7、2022年7月13日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气在线监测设备《产品合格证》3份,证明你公司购置的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出厂合格性;

8、2022年7月13日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QJBD2021-71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QJ2021-713)各1份,证明你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检测合格;

9、2022年7月13日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检修记录表》一份,证明你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情况;

10、2022年8月18日、8月22日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报告》、补充报告及《关于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证明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鉴定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2022年7月30日);

11、2022年5月27、30日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环境监控信息》(2022-155、156、157)各1份,证明你公司5月26日至28日1-2号窑炉脱硫塔直排口在线数据超标情况;

12、2022年7月20日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和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1-2号窑炉脱硫塔直排口5月26日至28日数据各一份,证明你公司1-2号窑炉脱硫塔直排口5月26日至28日NOx、SO2、颗粒物及小时烟气流量等数据及超标认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烟环罚告〔2022〕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8月22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报告》及补充报告,主要提出以下意见:一是本次超标原因系设备检修非人为故意,公司在检修前已向栖霞分局报告,检修后至提交报告前未再出现超标现象;二是公司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于疫情期间企业运营举步维艰,故申请在行政罚款方面给予酌情考虑。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一是污染治理设施检修前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是企业的责任,不能作为超标排污的理由,此次检修期间污染物超标虽非人为故意,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检修完成后没有出现超标的现象是企业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且主动配合调查等相关修正因素我局在处罚裁量计算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因此该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二是鉴于企业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时考虑到疫情对企业运营的影响,该申辩理由予以采纳。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五项,本着罚教结合,维系和谐营商环境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在裁量确定的金额基础上依法从轻处罚20%。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拾叁万肆仟陆佰捌拾柒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拨打6920506获取缴款码)。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蕾   蔡英霞                 电话:6920506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邮政编码:264003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