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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433401M/2022-03406 成文日期: 2022-07-04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 烟台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2-07-04      来源: 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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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多年来我市一直坚持遏制新增违建和全面清查处理存量违建并重,虽取得一定成效,但违建仍时有发生,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装修公司、物业企业共同纵容违建形成现象尚未杜绝。不少违建被多次拆除后,仍然进行复建,市民对违建治理的诉求仍处于高位。为此,由市城管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烟台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并于今年8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

二、适用主体

《办法》明确,综合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信息,将作为当事人失信信息,依法及时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执法依据

《办法》提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首次登记。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存在违法建设的,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抵押、变更登记;已经办理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建(构)筑物存在违法改(扩)建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标注相关信息,限制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与此同时,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的违建,应当不予办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或履职中发现市场主体出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四、执法程序

对已被确定为严重失信的违法建设主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根据《商请采取违法建设联合监管措施的函》明确的要求,可以限制其参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建设、施工、装修、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采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信用评价扣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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