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播放视频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不得重复收取某项目费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重复收费的,医保部门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索引号: | 11370600MB2854931Y/2022-02486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组配分类: | 视频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