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自然资规规〔202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
《烟台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烟台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区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和《烟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发〔2018〕6号文件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通知》《烟台市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区市人民政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给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资金奖励。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级耕地保护评价、激励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下达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激励资金的安排下达。
第四条 市级耕地保护评价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四)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后期管护及核查情况。
(五)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
(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七)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取消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格的情形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直接取消市级激励先进区市资格:
1.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未按规定完成的。
2.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题被市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
3.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4.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直接取消市级激励资格:
1.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未按规定完成的。
2.本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问题导致市、区(市)政府被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题被市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
3.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和各区市推荐,全市每年评选5个区市、15个乡镇(街道)作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各区市参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每年推荐不多于2个乡镇(街道)参与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无耕地保护任务的乡镇(街道)不列入考核评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价,评价结果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名单。
本年度获得省级耕地保护激励的区市,不再参与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
第七条 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结果,对受激励的5个区市分别给予5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位于前5名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位于6-15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70万元资金奖励。
市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区市政府统筹使用。市级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政府按照不低于70%比例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激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单,由乡镇(街道)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评定。
第八条 市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的提升改造和增加耕地数量。
(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四)耕地保护“田长制”日常管理。
(五)省、市规定的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涉农工作。
第九条 市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乡镇(街道)、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区市、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乡镇(街道)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修改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9日。
附件1
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区市)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评分依据 | 数据来源 | 权重 |
1 | 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 (1)上一年末实有耕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0分;(2)以区(市)耕地保有量为基数,每高于基数5%的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3)以区(市)为单位,全市实有耕地面积平均值为基数,高于基数10%的加1分,高于20%的加3分,高于30%的加5分。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
2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完成情况 | (1)上一年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5分;(2)高于市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比例的,每提高0.5%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3 | 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 (1)上一年度内每新增入库耕地面积100亩加0.1分,最高不超过3分;(2)跨区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每调出100亩加0.2分,最高不超过2分。(3)抽查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预算资金中的后期管护资金大于等于投资总额1%的得5分,低于1%的不得分;(4)上一年度补充耕地核查中新增耕地全部属实的得5分,抽查的耕地不实面积与抽查的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相比,按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 | 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山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工作平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核查结果;烟台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检查情况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4 | 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 | (1)完成本区市范围内上一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的,得5分(2)完成进出平衡后,每增加1000亩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信息系统;区市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5 |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 抽查的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和措施到位,没有发生“非农化”“非粮化”等耕地不实情形的得5分,抽查的项目因管护不到位造成新增耕地变为其他地类的,按照耕地不实面积与抽查的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相比,按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 |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增减挂钩项目核查结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6 | 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 (1)上一年度无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得10分,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每增加1%扣1分,大于等于10%的不得分;(2)以上一年度全市耕地卫片新增“非农化”“非粮化”图斑面积占全市耕地保有量的比例为基数,区市耕地卫片新增图斑面积占本辖区耕地保有量的比例小于等于基数的,得5分,每增加1%扣1分,增加5%以上的不得分。 |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 年度耕地卫片监督检查结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7 |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 | (1)受到市级激励的乡镇(街道)资金全部实现支出得5分,其余情况得分为:(实际支出资金/市级奖励资金)*5分;(2)受到市级激励的乡镇(街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的得5分,其余情况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市级奖励资金)*5分。 | 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8 |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做法创新情况 |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动态监测监管”“田长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耕地保护创新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耕地保护工作先进经验被省级及以上推广宣传的,得3分,被市级宣传推广的,得2分。 | 各地提供的证明材料情况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备注:1.按照导向明确、科学合理、凸显差异、客观公正的原则,选定8项数据指标,共计100分;
2.上一年度未受市级激励的,第7项直接计10分。
附件2
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乡镇)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评分依据 | 数据来源 | 权重 |
1 | 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 (1)上一年末实有耕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0分;(2)以本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为基数,每高于基数5%的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3)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全市乡镇(街道)实有耕地面积平均值为基数,高于基数10%的加1分,高于20%的加3分,高于30%的加5分。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
2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 上一年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5分。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4 |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 (3)抽查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预算资金中的后期管护资金大于等于投资总额1%的得10分,低于1%的不得分;(4)上一年度补充耕地核查中新增耕地全部属实的得5分,抽查的耕地不实规模与抽查的补充耕地规模相比,按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 | 山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工作平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核查结果;烟台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检查情况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5 | 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 | (1)完成本辖区范围内上一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的,得10分(2)完成进出平衡后,每增加50亩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信息系统;区市政府提交的证明材料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6 | 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 (1)上一年度无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得10分,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每增加1%扣1分,大于等于10%的不得分;(2)以上一年度全市耕地卫片新增“非农化”“非粮化”图斑面积占全市耕地保有量的比例为基数,乡镇(街道)耕地卫片新增图斑面积占本辖区耕地保有量的比例小于等于基数的,得10分,每增加1%扣1分,增加5%以上的不得分。 |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 年度耕地卫片监督检查结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
7 |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 | (1)受到市级激励的乡镇(街道)资金全部实现支出得5分,其余情况得分为:(实际支出资金/市级奖励资金)*5分;(2)受到市级激励的乡镇(街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的得5分,其余情况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市级奖励资金)*5分。 | 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8 | 耕地保护制度、措施建设情况 | 制度建设情况、宣传情况、会议记录、开展的特色工作等反映耕地保护成效工作开展情况 | 各区市提供的证明材料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备注:1.按照导向明确、科学合理、凸显差异、客观公正的原则,选定8项数据指标,共计100分;
2.上一年度未受市级激励的乡镇(街道)第7项直接计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