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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日期:2022-10-14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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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修订)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7月28日修订,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政策内容: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22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奖励、扶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1)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十元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的各种优待。

执行年限:长期执行

面向群体:烟台市户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

咨询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535-6225315。户籍所在区市芝罘区:6235280;福山区:6362569;莱山区:6719877;黄渤海新区:6396807;牟平区:4288986;龙口市:8778063;莱阳市:7220125;莱州市:2809718;蓬莱区:5651857;招远市:8035699;栖霞市:3376112;海阳市:3107636;长岛综合试验区:3212801;高新区:6922220;昆嵛山保护区:469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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