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专题 > 民生政策“便利店” > 住房保障

烟台市城区无物业既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字号:

政策依据: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烟台市城区无物业既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39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烟台市美好社区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2号)

政策内容:

各区政府(管委)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推进城区无物业区域引入物业管理,力争年内城区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1)无物业小区分三类情况分别引入物业服务。

①对集中连片的无物业服务既有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

②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无物业既有住宅小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严格落实烟政办发〔2022〕2号文件要求,坚持“四前置、四监督”,将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改造前置条件,推动专业化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全覆盖。

③对无物业服务的零星、脱管、遗漏住宅,无法单独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引导将其纳入临近物业服务区域,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无法纳入临近物业服务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兜底,通过资金引领、项目扶持等方式,提供保安、保洁等基础性简易物业服务。

(2)各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指导物业管理实施主体,按照“1个物业服务项目对应1家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则,与选聘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二级服务标准;由街道兜底实施简易物业服务的,要指定专人开展面对面的入户宣传,引导小区业主理解实施物业服务的必要性,树立花钱购买服务的消费意识,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新引入的物业服务实施主体,在进行物业服务前,要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将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各区政府(管委)要根据无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尽量协调解决或新建物业服务用房,完善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需的工作设备,保障物业服务机构日常工作需要。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盖章的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合同等验收资料交各区物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立新引入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奖励机制,对服务合同期限超过10年的连续奖补3年,奖补数额为住宅小区物业费总额的50%,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进行分摊,奖补资金实行年度拨付。采取“达标奖励”的方式,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进行测评,根据测评情况进行奖补。第三方评价机构活动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执行年限:2022年8月3日起期执行。

面向群体:市城区无物业既有住宅小区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35-6918081。


相关文件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