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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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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8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心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烟建住房〔2018〕18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烟建住房〔2019〕23号)

政策内容:

(1)申请条件。在市中心区申请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②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③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条件的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

(2)租赁补贴标准。城市户籍住房保障家庭的租赁补贴面积分别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补贴标准分为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4个档次,补贴标准分别确定为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4元、11元、7元、4元,每户保障家庭所享受的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

(3)申请程序。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件等规定材料向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收入认定和街道办事处、区级住建部门“两审一公示”等程序,审核通过的,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3年。期间,保障家庭可以自行在市区租赁具备使用功能的市场住房后,常态化申领住房租赁补贴。

(4)动态管理。享受保障期间,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房产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个月内主动诚信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未诚信申报的,一经发现取消保障待遇,2年内禁止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同时,保障对象应当在《住房保障资格证》到期前按有关规定主动办理资格复核手续。

执行年限: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7月14日。

面向群体:符合条件的城市户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35-691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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