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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落户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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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54号)

政策内容: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城镇购房(或租房)居住、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租赁房屋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落户,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完善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执行年限: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9日。

面向群体: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公安局0535-629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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