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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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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

(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的通知》(烟人社发〔2019〕33号)

政策内容:

(1)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制度。①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实行“双通道”管理,纳入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基层职称评审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职称。②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专业、唯论文、唯科研等倾向,提高工作量、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和基层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在基层专业岗位中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以及服务“三农”、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的业绩,获得两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在本专业领域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奖励,均可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不将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考试成绩作为申报评审的限制性条件。③基层高级职称实行按岗评聘,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申报推荐和岗位聘用,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再推荐评审。④根据基层行业分布、人员结构等情况,本着“成熟一个、推开一个”的原则,在基层卫生、基层中小学、基层农业、基层工程、基层统计等系列,先行开展基层高级职称评审。

(2)实行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直评直聘有关政策。①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申报时仍在编在岗且符合相应系列基本任职和业绩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各县市区要结合基层队伍结构、人员聘用等情况,做好申报推荐工作。②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聘用到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或现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岗位性质相同的,经考核符合条件,可不受任职年限、职务级别和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取得资格后需在乡镇服务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不适用此项政策。③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并限定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聘用。④在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职称时,不受所学专业限制,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执行年限:2019年8月5日开始执行

面向群体: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乡镇事业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中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事业单位,一般可参照发放乡镇工作补贴的事业单位范围,各县市区也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界定实施范围。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0535-678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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