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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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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

政策内容:

(1)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暂不设置正高级职称,待条件成熟后另行设置,名称分别为,农民初级职称: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助理畜牧师)、农民助理工程师(农产品加工、捕捞、林业、水产养殖、农业机械化类);农民中级职称:农民农艺师(农民畜牧师)、农民工程师;农民副高级职称: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高级畜牧师)、农民高级工程师。

(2)申报初、中、副高级职称应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业绩成果条件。

(3)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可不受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职业农民相应职称。①参与的本领域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农牧渔丰收奖及相当奖项且排名在前3位;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或市级以上部门“乡村之星”“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与农业相关的荣誉称号的人员,以及在市级以上农(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以上的,可直接申报职业农民中级职称;②在种植、养殖、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涉农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示范社、龙头企业等称号,并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部门“乡村之星”“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与农业相关的荣誉称号;参与的本领域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农牧渔丰收奖及相当奖项的且排名在前5位,以及在省级以上农(渔)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

(4)具有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及待遇。

执行年限:2022年8月1日开始试行

面向群体:凡是我市农(渔)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渔)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工作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评定。鼓励从事农(渔)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工作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产品加工、捕捞企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等新型职业农民和从事农(渔)业生产的技术骨干人员参加评定。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0535-678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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