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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就业服务专员介绍劳动者就业补贴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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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烟政字〔2021〕64号)

(2)《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介绍补贴和向基层就业服务专员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烟人社字〔2021〕128号)

政策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村(社区)就业服务专员(含原招聘专员)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按照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基层就业服务专员(含原招聘专员,下同)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可由有能力有意愿的村(社区)干部或其他人员担任,名单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书面公布。原公布的招聘专员到期后,各区市应重新公布为基层就业服务专员。

(2)基层就业服务专员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就业,符合条件的也可给予补贴。

(3)介绍就业的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该就业单位无办理就业登记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4)向基层就业服务专员购买服务资金,按每人120元标准,以申请补贴时用人单位为基层就业服务专员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人数确定。介绍同一名劳动者就业只给予一次补贴。

执行年限:执行期限截止2024年12月31日。

面向群体:基层就业服务专员或各区市按照《烟台市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烟人社字〔2020〕28号)规定公布的招聘专员。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35-625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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