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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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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烟政字〔2021〕64号)

(2)《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介绍补贴和向基层就业服务专员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烟人社字〔2021〕128号)

政策内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就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2)介绍就业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该就业单位无办理就业登记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人数,按申请补贴时用人单位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人数确定。

(4)介绍同一名劳动者就业的只给予一次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给予基层就业服务专员(含原招聘专员)的补贴不能重复发放。

执行年限:执行期限截止2024年12月31日。

面向群体: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35-625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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