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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管理服务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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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管理服务的通知》(烟医保发〔2022〕18号)

政策内容:

(1)将协议期内的国谈药品全部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并根据国谈药品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2)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5%的国家谈判药品,统一下调为10%。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25%的国家谈判药品,统一下调为20%。

执行年限:自2022年6月1日起,根据国谈药品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面向群体:参保患者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医保局0535-678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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