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专题 > 民生政策“便利店” > 医疗保障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字号:

政策依据:

(1)《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烟医保发〔2020〕57号)

(2)《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烟医保发〔2022〕21号)

政策内容:

(1)实行特殊药品保障。

提高原有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保障水平。其支付政策调整为:起付线标准仍为2万元,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由60%提高至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额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

建立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单独支付政策。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3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纳入我市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建立单独的支付政策,单独列支费用。起付线标准为2万元,起付线标准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补偿,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85%比例予以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90万元。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执行省医保局谈判公布品种。

(2)调整职工大病保险政策

将参保职工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含乙类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下同)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将我市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6万元下调为1.2万元,参保职工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80%的比例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3)降低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将我市普通居民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6万元下调为1.4万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困难群众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8000元下调为7000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7000元以上(含7000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80%的补偿;上述三类困难群众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年最高支付限额。

执行年限:当前有效,有效期至新政策出台。

面向群体: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医疗保障局0535-6893038。


相关文件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