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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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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烟医保发〔2021〕42号)

(2)《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烟医保发〔2021〕43号)

政策内容:

(1)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后住院每次按100元执行。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①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比例支付,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住院的按7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②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90%比例支付,二级医院按72%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比例

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按50%执行;第三次及以后住院每次按100元执行。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医保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

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分段累进制报销计算时,累进费用为本年度参保职工已结算的历次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中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累计医疗费用。

执行年限:当前有效,有效期至新政策出台。

面向群体: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医疗保障局0535-68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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