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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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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2〕17号)

政策内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且正常享受待遇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按以下规定支付:

(1)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2)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3)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2022年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

(4)定点就医。参保职工应在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执行年限: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面向群体:参保职工。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医疗保障局0535-68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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