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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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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26号)

(2)《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2号)

(3)《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烟医保发〔2021〕28号)

政策内容:

(1)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代偿期。待遇标准:参保职工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300元,在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参保居民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300元,在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二档缴费的均按60%比例支付,一档、二档缴费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2)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待遇标准:参保职工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300元,在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居民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300元,在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二档缴费的均按60%比例支付,一档、二档缴费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3)相关病种有效期。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超过有效期后未治愈或复发的参保人员,需持有效的诊断依据,重新申请认定。

执行年限:自2021年7月31日起执行。

面向群体: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医疗保障局0535-68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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