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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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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3号)

(2)《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烟医保发〔2019〕33号)

政策内容:在保留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甲类门诊慢性病精神障碍的基础上,将分裂情感性障碍纳入我市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甲类门诊慢性病精神障碍疾病范围,甲类门诊慢性病精神障碍疾病达到7种;将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2种疾病纳入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门诊慢性病范围。

(1)甲类门诊慢性病精神障碍疾病的待遇标准:参保职工在门诊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规定的医疗费按85%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取消其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其门诊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规定的医疗费,一档缴费的按7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二档缴费的按70%比例支付。

(2)乙类门诊慢性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待遇标准:参保职工不设门诊起付线,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合规医疗费,按8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参保居民不设门诊起付线,一档、二档缴费的均按7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执行年限: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面向群体: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医疗保障局0535-68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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