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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日期:2022-10-13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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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烟医保发〔2020〕56号)

政策内容:

(1)保障品种。从国谈药品中选取适宜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条件明确的药品,纳入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市医保局将根据国谈药品的增减情况、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门诊保障政策调整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国谈药品门诊用药保障品种。

(2)保障标准。①起付标准。参保人员门诊使用国谈药品暂不设起付线。②报销比例。参保职工门诊使用国谈药品时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的合规药费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参保居民门诊使用国谈药品时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的合规药费部分,一档、二档缴费的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按40%、60%的比例支付。③年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国谈药品的年基金支付金额与住院医疗费、门诊慢病医疗费合并计入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不计入参保人员乙类门诊慢病年最高支付限额。医保基金严格按国谈药品确定的限定支付范围进行保障,对超出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药品目录中没有限定支付范围的以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为准)或使用药品进入赠药期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保障期限。国谈药品的保障期与国家医保局公布的该药品谈判协议期一致。协议期满后,相关药品调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退出国谈药品门诊用药保障管理。

执行年限: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面向群体: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医疗保障局0535-68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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