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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规范治疗、限额管理、全额保障政策

日期:2022-10-12      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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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1号)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医疗康复全额保障的通知》(烟医保发〔2019〕28号)

《烟台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救助意见的通知》(烟残联发〔2018〕26号)

政策内容:    

(1)个人申请及资格审核。按照市残联康复救助工作流程,经残联审核认定的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持《烟台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救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同时填写《烟台市参保儿童医疗康复全额保障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康复全额保障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参保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定点就医。

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监护人可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救治,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2)医疗康复实施。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及其监护人应持《烟台市参保儿童医疗康复全额保障申请登记表》等证件,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要认真核实其有效证件,并向其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根据其实际病情,制定个性化的门诊(日间病房)或住院医疗康复方案。

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在开展医疗康复时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标准化诊疗及残联康复要求,建立规范的医疗康复档案(病案)和医疗康复登记手册,记录医疗康复内容、治疗时间、效果评价及预期等内容,并由监护人签字记录。

全额保障结算模式及标准。费用限额标准以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费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康复救助资金共同承担,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承担。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按日(床日)限额的模式结算。费用承担标准如下:

0-6岁(含)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门诊(日间病房)康复、住院康复的日(床日)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照120元、140元标准承担。

7-17岁(含)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门诊(日间病房)康复、住院康复的日(床日)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照90元、110元标准承担。

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康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期按每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不超过一个训练周期270天计算。

费用结算。每个医疗康复周期结束,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按规定为保障对象办理结算手续并垫付医疗康复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残联按月审核,按规定流程拨付至定点医疗康复机构。

治疗期间出现严重并发症或者因合并其他疾病中途退出医疗康复,经保障对象及监护人确认后,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结算手续,及时中止全额保障待遇。

执行年限:自2019年6月30日起执行。

面向群体: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经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认定的本市户籍未满17周岁(含17周岁)的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以下简称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个人或者监护人提出医疗康复申请,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评估有康复指征的,纳入医疗康复保障范围。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医疗保障局0535-68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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