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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收养残疾儿童政策

日期:2022-10-12      来源: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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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烟台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的通知》(烟民〔2019〕75号)

政策内容:家庭收养残疾儿童的保障待遇是参照国家机构养育(孤、弃)儿童相关保障政策标准并以等同于和高于国家政策的标准制定的,《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的第四条至第十二条为待遇保障条款。其中,被收养残疾儿童拟享受第五条(生活补助)、第七条(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第八条(助学金)的待遇,由监护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拟享受第四条(落户)、第六条(就学)、第八条(助学)、第九条(就医)、第十条(医保、残联)、第十一条(医保)、第十二条(康复)的待遇,由监护人分别向当地(县级)公安、教育、民政、卫生与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

执行年限: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面向群体:烟台市内居民家庭收养在烟台市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儿、弃婴)儿童。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民政局,0535-6788228。烟台市儿童福利院:0535-6222034;芝罘区民政局:0535-6020035;芝罘区婚姻登记处:0535-6276376;福山区:0535-6356859;莱山区:0535-6710859;牟平区:0535-4219136;蓬莱区:0535-5622550;海阳市:0535-3226907;莱阳市:0535-7269155;栖霞市:0535-5235029;龙口市:0535-8955710;招远市:0535-8213700;莱州市:0535-2202113;开发区:0535-6396172;高新区:0535-6922919;长岛综合试验区:0535-3210662;昆嵛山保护区:0535-469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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