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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日期:2022-10-12      来源: 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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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执行年限: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残疾人个人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税务局0535-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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