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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政策

日期:2022-10-11      来源: 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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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残联〔2021〕23号)

政策内容:

(1)辅助性就业机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附设机构,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适当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难题,走出困境、融入社会。

(2)机构安置残疾人条件:本地户籍就业年龄段的3类(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其中,残疾军人的标准为:智力、精神1-8级,肢体1-3级)。安置的残疾人应有就业意愿,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未办理提前领取居民养老金待遇手续的残疾人。

(3)机构建设标准:机构有符合残疾人劳动能力特点、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就业残疾人总数不少于5人;除具备辅助性就业功能外,应具有适合残疾人的生活、工作无障碍环境、设施及对应的文化娱乐、餐饮、卫生等功能室;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规模配备一定比例管理人员,聘请专业医务人员或依托当地卫生保障机构,做好辅助性就业期间残疾人医疗服务保障工作;机构与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相关协议,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平均每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报酬(此报酬可不计入残疾人低保家庭收入),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安置3类残疾人5人以上的机构,第一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从第二年起,对3类残疾人每人每月按照350元标准,给予机构运营补贴。

执行年限: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面向群体:

(1)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附设机构;

(2)就业年龄段的3类(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残联0535-688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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