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部分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日期: 2022-01-29 20:47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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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临时性交通管制启动和解除条件: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生态环境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交通管制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解除交通管制措施。

二、临时性交通管制区域为烟台市行政区域。

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当达到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启动条件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特许通行车辆: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执法执勤、新能源汽车等车辆不在临时性交通管制范围。

五、法律责任:违反管制措施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2年1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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