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职责权限
1.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2.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3.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
(二)执法机构设置
1.劳动关系科
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
3.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4.烟台市劳动监察支队
5.烟台市人事考核中心
6.烟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联系方式
1.办公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
2.联系电话
(1)劳动关系科:0535-6781392
(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0535-6917076
(3)社会保险服务中心:0535-6251578
(4)烟台市劳动监察支队:0535-6265528
(5)烟台市人事考核中心:0535-6785698
(6)烟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5-6665666
3.电子邮箱:ytrlzyshbzj@163.com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9.《失业保险条例》
10.《工伤保险条例》
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1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2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6.《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9.《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30.《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3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3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3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34.《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35.《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36.《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37.《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38.《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三、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发现违法事实→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行政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履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账户→审查立案→作出划拨决定→书面通知开户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结案
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作出处理
四、监督途径
监督部门:政策法规科
网络投诉:ytrlzyshbzj@163.com
电话投诉:0535-6769028
信函投诉: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1908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