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负责人解读
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2-02084 成文日期: 2022-01-2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颖、董利国解读《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

日期:2022-01-21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1月2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颖、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支队长董利国解读两个《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1年,烟台市生态环境局以空气质量连续四年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和入海排污口整治全国试点为契机,牵头制定了《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将分别于2022年2月1日、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烟台在“十四五”时期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重要立法举措,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烟台样板”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中新社

作为全国首部《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烟台的《管理办法》在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要求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颖——

《管理办法》在5个方面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要求进行了细化落实。

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认定予以规定,明确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时间应当在开工建设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前;

三、结合当前入海排污口定义和管理边界扩大的实际,明确实施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论证入海排污口选址合理性和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明确了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区域,已建成或使用的排污口应按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原则实施治理,周边新建入海排污口的,应当保证区域内海洋生态环境不受排污影响;

五、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完善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区域范围,增加了工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位置设置的有关规定。


凤凰网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出台后,如何将办法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支队长 董利国——

一、广泛进行宣传解读。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平台,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开展宣传活动;以“一图读懂”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让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广大市民、监管人员等各个方面了解《办法》、读懂《办法》、掌握《办法》,督促自觉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踊跃参与《办法》的施行、有效监督《办法》的落实。

二、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各自领域扬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责任单位、时间节点、责任人和评价机制。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扬尘污染防治集中整治活动,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区市协调会,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扬尘污染突出问题。

三、强化扬尘防治考核奖惩。市生态环境局将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各区市、各部门扬尘防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同时对扬尘防治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主体,实行部门联合惩戒。


水母网

烟台市入海排污口数量大、类别多,按照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要求,这些排污口都需要备案吗?没有备案应当怎么备案?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颖——

烟台市渤海和黄海地区排查出的5275个入海排污口中,经过监测溯源确认为入海排污口的大概有3500个,这些排污口都是需要备案的。目前,这些排污口中大部分还没有备案。对于这些已建成或使用的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按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分情况明确了其备案要求。

第一种情况:有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入海排污口,由备案机关自动备案。这一部分排污口主要为目前已经按照法律或烟台市有关规定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排污口,要求由备案机关主动予以备案即可。

第二种情况:无审批或备案手续,但有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的,由责任主体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文件后,备案机关予以备案。这一部分排污口主要指《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未审批或备案,但是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入海排污口的设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审的建设项目排污口。责任主体提交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后,备案机关将予以备案。

第三种情况:无合法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要求县级或乡镇级人民政府整治验收后,由备案机关备案。这一部分排污口主要指原来未纳入监管的入海排污口。根据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果,这部分入海排污口数量很大,同时也存在违法设置、超标排污、垃圾堆积等环境问题和风险,需要按照当前管理要求开展清理整治。为减少群众负担,并将入海排污口整治与长效监管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通过整治验收仍需保留的入海排污口,备案机关可予以备案。


大众网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烟台地方特色增加了港口码头物料堆放及装卸方面扬尘污染防治,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都有哪些要求?

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支队长 董利国——

港口码头作业面广、扬尘产生环节多,管控难度大,在物料堆放等方面除了要符合一般堆放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装卸作业要采取除尘或抑尘措施。在敞开式的导料口、落料口及输送机两侧设置挡风板、防尘罩,通过低空放料控制装卸作业落差减少扬尘产生。

二、码头与堆场之间的输送要进行封闭处理,转接落料处要采取洒水、喷淋、集尘除尘等扬尘控制措施。对散装粮食、水泥等无法采取湿法作业的货种,要使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装卸和输送设备,在起尘部位配置干式除尘装置。

三、各个港区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覆盖整个作业范围全。


烟台日报

烟台海水养殖排口是数量多占比大的那一类,《管理办法》是否针对海水养殖排污口做了具体规定?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颖——

一、在海水养殖排污口分类管理方面,烟台将全市56个日排水量在5000方以上的工厂化海水养殖场的排污口作为规模化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重点管理范畴,将规模以下工厂化海水养殖和池塘养殖排污口纳入一般管理范畴。

二、在加强环评管理和排查整治方面,《管理办法》对设置论证以及定期排查、更新入海排污口台账、及时整治等都做了要求。

三、在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方面,《管理办法》在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自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也有对海水养殖排污口的监测与执法要求的细化。

在具体工作上,在2021年印发的《烟台市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中明确了海水养殖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并已经完成了部分海水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其中,莱州市朱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排污口等3个规模化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在完成整治后,还加装了水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用以连续监测养殖污水水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无机氮、活性磷酸盐、总氮、总磷等排放状况,实时传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烟台将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有关要求,增加监督性监测的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数量和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各类海水养殖排污口实施执法监测,并在养殖清塘期加强执法监测。


胶东在线

对建筑工地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有哪些要求?

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支队长 董利国——

一、推行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要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严格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操作规程,达到“六个百分百”标准要求。要建立工地管控台账、动态更新,掌握场地平整、土方开挖、进出口硬化、车辆进出等各个环节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地方及时改进。

二、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和手段。全市所有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检查、通报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情况,问题突出的、整改不到位的,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等手段予以惩戒,压实各个责任主体扬尘污染管控责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