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3-00150 成文日期: 2023-01-09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执法结果公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环罚〔2022〕3号)

日期:2022-01-14 00:0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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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环罚〔2022〕3号


烟台泉宝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CCRNY78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马传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1月4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工作人员,对烟台泉宝机械有限公司位于芝罘区建设路以西芝罘屯路以南吾悦广场项目建筑工地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建筑工地内有1辆正在施工的喷码为环2-FFA03657的挖掘机发动时有明显的可见黑烟,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挖掘机排放的尾气进行了检测。2021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TYJCYT2021110400003),检测结果显示,该挖掘机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值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不符合非禁止高排区域要求。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TYJCYT2021110400003)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环罚告〔2021〕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拨打6920506获取缴款码,有效期为10日)。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蕾    蔡英霞                 电话:6920506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           邮政编码:264003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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