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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02E/2021-39094 成文日期: 2021-08-25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 烟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日期:2021-08-25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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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十四五”是我们国家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十四五”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着新要求、新挑战,亟需贯彻新理念、重塑新机制、升级新手段,农安信用正是符合当前时代要求的重要创新,既是大势所趋,更大有可为。

一是贯彻新理念。2015年以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6年在97%以上,但约2%的“难啃的硬骨头”也始终存在,“十四五”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上有所突破,关键还是要转变监管理念。传统监管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是重要支撑,但是抽检样品数量增加再多,也只是在被动的验证终端产品,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但大多还是针对违法违规的结果,点对点地进行消除。面对“十四五”的新要求,农安信用将成为新的监管理念,通过承诺合格和主体立信,从产品监管转向主体监管;通过信用监测、评价结果分类分级和信用风险预警,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通过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从结果监管转向行为监管,最终以信用为核心,从以往针对当前发现问题的点状监管转变为围绕立信意愿、守信能力、诚信情况的全面监管新格局。

二是重塑新机制。从“十五”阶段开始的20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逐步健全,监管、检测、标准、风险评估等体系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向前,但传统监管机制也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执法震慑力和实效性不足等问题。近年来,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将过去监测、抽检、溯源、处罚的监管机制转变为围绕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开展立信、评信、示信和用信。强化事前信用监管,抓好合格承诺,主体责任落实将更加有力;完善事中信用监管,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监管工作将更加精准;创新事后信用监管,实施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社会监督和执法办案将更加有效。

二、决策依据

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到“十三五”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性建设已基本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覆盖、信用信息共享水平显著提高、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全国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统一互通。农安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信用体系不仅为农安信用打好了基础,也为农安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2020〕9号)和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完善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烟信用办〔2021〕5号)要求。

三、出台目的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农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从而客观、系统地反映涉农市场主体的发展水平和势态,发挥市场调控作用和信用监管效能,提高涉农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各类工程立项、评优示范活动中,将涉农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从而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效能。

四、重要举措

一是信用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以省厅信用平台评价结果为基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试点数据为基准,其中公共信用信息占10%。支持市场主体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丰富信用信息。二是信用分级分类。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A、B、C、D、D-六级,依据其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法(A+级、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D-级)四类。三是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根据产业发展形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工作开展中,将不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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