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MB2854931Y/2021-40018 成文日期: 2021-04-19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组配分类: 教科文卫

第1705076号:关于支持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保险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4-28      来源: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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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建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改革,为了加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的共济能力,去年,我局出台了相关政策,实施了个人账户资金家庭共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成员间可以互助使用,即: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近亲属住院或门诊慢病经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也可代近亲属支付普通门诊购药。每次就医购药时,可在参保人或近亲属中任选一方的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消费结算。今年 1 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出台《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 号) 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项目范围支付。各地因地制宜,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从目前情况来看,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没有权限调整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4 月 13 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 号),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下步,我们将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对我市的个人账户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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