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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02E/2021-36086 成文日期: 2021-03-11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尹鹏解读《烟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1-03-12      来源: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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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烟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市目录清单》)正式出台。《市目录清单》共梳理农业农村领域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我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17项,包括行政处罚295项、行政强制22项。一是明确了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明确了法定实施主体。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将列入《市目录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区市可根据农业综合执法实际对实际实施主体进一步明确。三是明确了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市目录清单》的出台有利于全面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市目录清单》是在《山东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省目录清单》)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基础上,根据我市地方立法情况,对《省目录清单》个别事项做了补充,并结合省级行政处罚事项委托下放和市县两级农业综合执法职责,进一步明确了事项对应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市目录清单》对《省目录清单》中涉及第一责任层级为“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和“省”的17项事项予以删除,共确定烟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317 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95项(含受省级委托行政处罚事项4项),行政强制事项22项。对农业综合执法事项,逐一梳理规范了事项名称、职权类型、事实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全面履行农业综合执法职责提供了清单指导。有利于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中央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强调要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农民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利益诉求趋于多元,部分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还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市目录清单》的印发,为加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纠纷,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支撑和保障,对进一步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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