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61H/2021-43792 成文日期: 2021-12-30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主体资格清单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日期:2021-12-30 14:36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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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

单位全称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17号

邮编

264003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

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 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执法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电子商务法》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电子商务法》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条:“地方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产品类别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并发给证书和印章”

《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备注


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

单位全称

烟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办公地址

烟台市高新区海博路6号

邮编

264003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12370600MB2869869X

执法主体

类别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处罚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执法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

单位全称

烟台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办公地址

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17号

邮编

264003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123706004935046282

执法主体

类别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处罚 

经费来源

自收自支

执法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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