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预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海域使用预审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四条,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及承办机构
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四、受理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五、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请材料
(除明确是复印件的皆是原件,2份,纸质和电子版,网上下载或自备)
1.企业申请的项目用海书面申请材料;
2.海域使用申请书;
3.海籍调查表;
4.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
5.资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7.相关部门意见(涉及海上交通安全、航道、渔港、水利、林业、海上军事保护区的项目,应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在港口规划区中涉及岸线使用项目应提交港口管理部门的岸线使用批复;涉及陆域配套的用海项目,应提交市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8.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9.依法用海承诺书;
10.申请为公益性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1.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七、办理流程
1.申请:相关材料上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2.受理: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4.决定:作出是否审批决定。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意见、公示、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环节)。
十、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13窗口
2.电话咨询:0535-6788892
十一、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535-6788801
十二、其他有关说明
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