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
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限额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门诊慢病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颅内颈内及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等4个病种的门诊慢病限额,由原18个月的有效期最高支付限额9000元统一调整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有效期仍为18个月。
二、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
自2021年12月1日起,参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按90%比例支付,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级医院按70%比例支付;二档缴费的,在一级医院按90%比例支付。
三、调整女职工异地生育补助政策
自2021年12月1日起,取消女职工异地生育备案手续,女职工在异地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条件的均按照4300元(含产前检查费8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