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MB2854931Y/2021-41406 成文日期: 2021-11-05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组配分类: 社保政策

【医保政策】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1-11-05      来源: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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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

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限额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门诊慢病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颅内颈内及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等4个病种的门诊慢病限额,由原18个月的有效期最高支付限额9000元统一调整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有效期仍为18个月。

二、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

自2021年12月1日起,参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按90%比例支付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级医院70%比例支付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90%比例支付

三、调整女职工异地生育补助政策


自2021年12月1日起,取消女职工异地生育备案手续,女职工在异地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条件的均按照4300元(含产前检查费8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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