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837P/2021-41956 成文日期: 2021-11-30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组配分类: 教科文卫

第1705106号:关于“恢复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并加大奖励力度”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11-30      来源: 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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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并加大奖励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地级市区域性科技奖励是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重要组成,特别是政府主导的市科技奖在我国科技发展历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激励基层科研人员、科研单位创新创业积极性、筛选优秀科技成果等方面作用突出。

一、取消地级市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2017年起,我国科技奖励领域迎来重大变革。2017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要求“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根据以上要求,地市一级政府不得设立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2020年10月,国务院令第731号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行了修订,第三十六条“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再次重申了“地市一级政府不得设立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要求。

省级层面,江苏、广东、山东等省先后以省政府或科技厅名义下发各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相关各市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清理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由财政出资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市级层面,2018年起国内绝大多数地级市未进行当年度市奖评审,《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于2019 年10 月31 日到期失效。

二、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中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健康发展。2017年7月科技部印发《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科技奖励提出指导意见。2018年12月,山东省科技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地级市社会力量设奖仅有济南市、苏州市、佛山市等少数地市启动或开展了相关工作,尚处在摸索阶段。

下一步,我市按照国家和省改革精神,不再开展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将重点建立和完善面向我市的区域性社会力量设奖制度。目前,我局已经起草《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烟台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拟于近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推动科技创新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中来,弥补取消物质奖励及科技奖励种类数量相对不足等问题,适应科研人员对不同层次科技奖励的需求,最大程度激发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创新创业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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