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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61H/2021-42518 成文日期: 2021-11-23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丨 烟台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21-11-23      来源: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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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中介机构是民商事的重要主体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起着牵针引线、联通衔接的重要作用。经过对我市中介机构的调查了解,中介机构数量多,涉及各行各业,影响范围广,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不规范,收费缺乏标准、服务质量差,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出台《烟台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于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明确监管职责,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营商环境,便利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民法典》《公司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主要内容

第一,体现加强机构自律、行业协会监督的要求。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中介服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从事中介行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职能作用,提高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体现加强政府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发改、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公安、税务、教育、商务、应急、审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市级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机构监管信息收集制度,及时收集本系统中介机构的监管信息。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体现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在其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执业证明文件,办事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执业纪律,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除即时清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本办法共29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部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535-6784049

联系人:王海龙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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